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全面使用“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的通知 穗建質〔2011〕163號
2011-05-03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全面使用“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的通知
穗建質〔2011〕163號
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有關單位:
2009年8月以來,“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逐步在我市推廣使用,有效促進了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管理。現將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相應工程質量檢測,應全部納入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管理。
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使用的監管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使用監管工作。
三、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將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檢測環節有關質量信息錄入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工作: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及時準確地將有關質量信息錄入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并在運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時將在系統上打印的《混凝土生產質量信息登記回執》提交給施工企業;
(二)監理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預拌混凝土使用相關質量信息,以及《工程質量監理報告》、《監理快報》、《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作聯系單》等監理工作信息;沒有委托監理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相關質量信息;
(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及時準確地向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錄入預拌混凝土試件、預拌混凝土實體質量檢測信息,在出具的檢測報告中附具《混凝土檢測質量信息登記回執》;
(四)施工企業應當將《混凝土生產質量信息登記回執》、《混凝土檢測質量信息登記回執》放入工程驗收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核查以上兩個回執。
四、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做好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的宣傳和使用引導工作。
五、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對其監督工程使用混凝土質量監管系統情況予以監督,發現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