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章程
2011-03-16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rovince Cement Association(縮寫GDP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相關企業及其經營、科研、設計等有關單位自愿組成,從事行業協調、服務、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廣東省社會組織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領導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管理人員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政府、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大力促進行業的科技進步、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促進行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展行業調研、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咨詢、展覽展銷等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章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廣東省從事水泥及相關產業的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獲得最新產業政策、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
2、免費獲得《水泥與混凝土》會刊(月刊);
3、優先提供技術咨詢和各類需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4、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5、協會的其他服務項目。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6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來自同一單位。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監督、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受會長委托與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四)受會長委托負責協會日常財務的監督及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主管部門購買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15日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